在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中,如果双方对赔偿的金额达不成一致时,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。
在诉讼解决争议时,三期期限是一种很重要的要素,它直接影响到赔偿金额的多少。一般来说,三期期限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作出,只有这样的才是最有信服力的。
当事人一方私自做三期鉴定的,有可能不会为另一方所认同,因此,一方应当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,由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来做才会被双方所接受。
那么什么是三期期限呢?具体来说三期期限是指营养期限、护理期限和误工期限。
营养期(亦称营养补偿期)是指人体损伤后,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进度;
护理期(亦称护理陪护期)是指人体损伤后,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,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;
休息期(亦称误工期、医疗休息期)是指人体损伤后,经过诊断、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(即临床症状和体重消失)或体重固定所需要的时间,亦即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,不能参加一般工作、学习、活动的时间。
以上对“三期”的一般解释,均为人体损伤后,而非出院后,可以明确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数额时,司法鉴定意见书中“三期”鉴定时间应包括住院期间。有些人将此两种时间合并计算属于重复计算。
也就是说,三期期限,即包括住院期间的,也包括出院后的,从受伤到治愈(功能康复)的整个时间段。